自114年7月1日起,不論死亡者設籍臺北市或非臺北市,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除公墓使用費按表收費外,其餘項目不收費〈2025/06/09〉
一、依行政院114年6月3日院臺綜字第114012228號函,殯葬管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將自1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自114年7月1日起,不論死亡者設籍臺北市或非臺北市,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除公墓使用費按表收費外,其餘項目不收費。
行政院原函及殯葬管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內容之相關資訊檔案請參考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官網或點選連結網址。
原始資料連結
https://m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F9CE918E4CEE380&sms=95DAB778B6CB4C7F&s=6DB92A98B1787C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