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中和第五公墓部分土地有(無)主墳墓遷葬第1次補列事項〈2020/8/28〉
主旨:公告新北市中和第五公墓部分土地有(無)主墳墓遷葬第1次補列事項。
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第39條、第41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第26條及本府109年2月10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1015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墳墓地號:中和區國道段272、384地號。
二、遷葬原因:配合中和灰磘地區區段徵收案辦理遷葬。
三、補列墳墓遷葬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0年5月21日(星期五)止。
四、旨揭墓區應遷墳墓未列入原公告名冊者,經本府殯葬管理處於現場認定及於墓前豎立標示後補列入清冊,惟遷葬範圍內墳墓年代久遠,無法以書面通知墓主,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五、合法墳墓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計算核發墳墓遷葬補償費。非依法設置之墳墓依本標準之合法墳墓補償費70%計算核發墳墓遷葬救濟金。
六、公告遷葬期間,請墓主或關係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受葬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死亡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與受葬者關係證明文件,至中和區公所申請墳墓起掘相關作業,經公所審核文件後約定會勘起掘日期,俟墳墓起掘後將起掘前、中、後照片併入原申請文件,據以核發起掘證明及遷葬補償費(救濟金);未依前述程序辦理者,將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救濟金)。另墳墓起掘結果無骨灰(骸)者,因無遷葬之可能,故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救濟金)。
七、公告範圍內如經本府發現應遷墳墓未列入公告清冊者,由本府相關人員現場認定後補公告;經墓主發現者,通知本府殯葬管理處辦理現場會勘後補列。
八、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41條第2項,由本府殯葬管理處代為起掘並為必要處理後,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異議。嗣後如有墓主及家屬認領、移奉,不得向本府申請相關遷葬補償,本府亦不向墓主及家屬收取代遷葬作業費。
九、本公告應遷墳墓查估清冊及位置圖等相關資料,除於墳墓所在地公布外,並建置於本府民政局網頁(http://www.ca.ntpc.gov.tw/)周知(路徑為:首頁/民政局/最新消息/公告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
https://www.ca.ntpc.gov.tw/home.jsp?id=02524ed52325c35f&act=43c8cd4505626cc5&dataserno=89044eb9c4480e3b2ed93e8ed0be58d0